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何誠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新臺幣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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