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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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債權人饕客水產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合計1,000元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請釋明饕客水產食品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饕客水產食品行』,如饕客水產食品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確認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錯誤。
四、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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