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蔡志昇
被 告 羅暳璟 (原名: 阮莉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