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陳述說明,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出具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3.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汽車行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車行靠行証明。
5.郵政、金融、證券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6.維修保養及燃料、加油支出證明。
7.車貸繳款支出證明。
8.受扶養人 沈秀英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債務人前妻 曾秀玉 參加之合會、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經營直銷單據証明、拍賣自用住宅及移轉登記單據證明。
10.補充陳述事項:
(1)債務人前工作何時退休?退休金額為多少?前妻負債金額為多少?自用住宅拍賣金額為多少?何以償還後仍負卡債?
(2)何以受扶養人沈秀英僅債務人一人扶養?
(3)現自用住宅為何人所有?何以由債務人負擔管理費?
(4)現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為多少?更生方案每月可繳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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