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 林彩蓁 及受扶養人 王守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及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4.每日上下班之往返地點及交通工具(請一併陳明是否債務人自有及車籍資料)。
5.補充陳述事項:
(1)每月保險費2,500元之繳交對象?(如為勞健保外之保險,請說明投保種類、保險公司名稱及起迄時間)。
(2)王守益其他共同扶養人(如債務人兄弟姊妹)之年籍及經濟狀況?每月負擔扶養金額?
(3)手部復建何以每月需花費1,500元?需治療至何時?
(4)配偶林彩蓁有無工作收入?共同分擔房租及生活必要支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