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亮
潘明賢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簡坤山律師被告 張錫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269號、第5331號、第5505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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