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小彤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2年7月28日凌晨2時42分許,在臺北市某處,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即時通聊天室,以匿稱「aZ000000000」登入該聊天室,並以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公開留言以「誰要約半套趕快密我啦」之文字,供不特定人觀看以引誘、暗示他人與之為性交易。嗣因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甲○○上開公開留言,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雅虎奇摩即時通聊天室網頁列印畫面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12月3日雅虎資訊(一○二)字第01749號函暨IP登入紀錄,及台灣網站登錄目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即足當之,不以確有性交易結果之發生為必要。查被告於電腦網站之聊天室上公開刊登上開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使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且該等文字依一般社會觀念,已適足以引誘、暗示他人進行性交易,核其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爰審酌被告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有損社會善良風俗,惟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兼衡被告現為無業,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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