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 廖文 從代理人 顏瑞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債務人投資凱安國際有限公司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凱安國際有限公司、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並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二家公司董事之期間。
3.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以債務人擔任仲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營業額超過20萬元,不符合更生條件,無法提出協商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提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消費者即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證明。
4.提出自101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提出債務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
0○00號、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其現值之鑑定報告。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租賃契約及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債務人配偶 李錦惠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 廖筱筑廖筱奇 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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