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王麗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44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4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王麗貞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林王麗貞於民國101年10月3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違規擺攤,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下稱光明所)警員 陳厚任 到場依法執行擴大 路潔 勤務,同時持隨身行動電話開啟錄影功能同步蒐證,因林王麗貞未攜帶身分證,且未提供正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戶籍地址等足供陳厚任確認其真實身分之資訊,陳厚任遂向林王麗貞表明:因無法查證其身分,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將其帶往派出所查證;惟林王麗貞明知陳厚任未取得其真實年籍資料而無法開單告發,竟一面不斷出言佯示願配合陳厚任開單告發違規云云,同時不斷試圖離去現場,且於陳厚任採取柔性方式拉住林王麗貞離去時,林王麗貞明知陳厚任為依法執行警察勤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對執法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以積極伸手抓住陳厚任之強暴方式以阻擾執勤,經陳厚任一再出言制止,林王麗貞繼以身體推擠陳厚任之強暴方式,期能離開現場,使陳厚任無法單獨執行勤務,陳厚任不得不請求其他員警到場支援,於支援警員到場支援後,林王麗貞仍承前接續犯意,繼之多次積極出手拉扯陳厚任之手,接續妨害陳厚任執行取締違規攤販及查驗身分勤務,嗣經陳厚任等人以林王麗貞為妨害公務現行犯,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甚明。稽其立法理由,乃謂現階段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多能遵守法律規定,無違法取供之虞,故原則上賦予其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證據適格。是爭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證人陳厚任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並未陳明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陳厚任已於原審接受交互詰問,故證人陳厚任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錄影帶所錄取之畫面,全憑機械力拍攝,未經人為操作,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如以之為物證,亦即以該錄影帶之存在或形態為證據資料,其調查證據之方法,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提示該錄影帶,命被告辨認;如係以該錄影帶錄取之畫面為鄭據資料,而該等畫面業經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調查此項證據,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之規定,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無不合,縱未將該錄影帶提示於被告,亦不能謂有同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例要旨)。經查,本件引用之錄影光碟,係證人即警員案發現場當日執行之搜證光碟,並無不法之目的,復經原審勘驗作成勘驗筆錄在卷,經本院提示該勘驗筆錄予被告表示意見,是上開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尚無事證足認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事,且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01年10月3日上午8時,在新北市○○區○○○路○○巷口現場,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伊沒罪;警察拉伊,結果伊跌倒,跌倒後伊自己爬起來,很多人替伊說話;一開始伊在三重,我們在跑警察,伊牽腳踏車要走,他們就把伊圍住,說要開單,伊說要去那邊寫,警察以為伊要走云云。惟查:
(一)證人即執勤警員陳厚任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1年10月3日上午8時多,○○○區○○○路○○巷口執行路潔專案,也就是取締違規的攤販與路霸;執勤時有穿著警察制服;林王麗貞在該處擺攤,伊要對她開單,但林王麗貞並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報出完整的姓名,致伊無法用警政系統來查證身分,伊就告訴林王麗貞要對她提出告發,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將她帶回去查證身分三小時,林王麗貞一聽就很激動,嘴巴上說會與伊一起走,但實際上卻一直要離開現場伊就告訴林王麗貞請她留在原地配合,林王麗貞還是不願意配合一直要走,伊就將林王麗貞拉住,伊是拉她的手,林王麗貞就開始掙扎並推擠伊,當時伊還是沒有動用更大的強制力,還是只是將林王麗貞的手拉住,後來現場變的很混亂,伊就呼叫警力支援,最後林王麗貞看到現場的警察變多了,就乖乖的上警車,我們沒有拉她或是銬她上警車;在警車上伊對她權利宣告並告訴她犯了妨害公務罪,....等語(見偵查卷第31-32頁);於原審證稱:101年10月3日早上8時許,伊有在新北市○○區○○○路○○巷口執行勤務,當時我們在執行擴大路潔勤務,範圍包括取締違規攤販、路霸、違規停車,基本上只要跟道路有關的,都在我們取締範圍。我們到達現場,很多攤販都已經看到我們警察來了,就提前收拾好,沒有擺攤的行為,我們就無法告發,剛好被告的東西還擺在那裡,還沒有收拾的跡象,被告向伊表示她要走了,但是伊還是依法要告發她,所以向她查證身分,伊問被告身分證字號,被告表示沒有帶身分證,也不會背身分證字號,所以我們就改用姓名、出生年月日的方式查詢,但是被告報了錯誤的名字,她當時報的名字叫「王麗貞」,導致警政系統無法查詢,我們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要將被告帶往派出所查證,被告相當不配合,一直要離開,我有跟被告說明我在執行公務,請她配合,但是被告有拉扯跟推擠的動作,同時又以大聲喧譁的方式,讓附近民眾圍觀來指責警方,導致我們無法執行。後來支援警力到場,我們才順利把被告帶回派出所,並依法偵辦。當時要求被告不能離開,因為要等待支援警力到場,被告一直口頭上說好,說要配合警方,但是身體卻一直要走,伊有用身體擋住被告,並且用手抓住被告,被告則以推擠拉扯方式,要將我排除在她動線之外。被告主要是伊剛才所述的行為,而且大聲嚷嚷,讓我們被民眾包圍,指責我們不該對老弱婦孺做這樣的行為,說我們執行過當。被告有在伊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之前推擠拉扯,但是支援警力到場之後,被告還是有如此行為,就是被告一直要離開,我們會擋住她,她就會掙扎要掙脫,當時我們沒有動用很強大的強制力,所以被告會掙脫,所以我們會阻擋,被告就重複掙脫行為。被告口頭說要配合,但是一直往前走,伊用身體去擋住她,她就用身體擠我,要從伊身旁的空隙鑽過去,伊有輕輕拉住被告的手,但是被告有一直揮手要掙脫,接下來就是說被告除了用身體擠的方式之外,有時候會用手要推我,要我把擋住的身體推開等語(見原審卷第19-20頁)。證人即支援警員黃 煒翔 於原審證稱:伊到場支援的原因是,陳厚任沒有辦法獨自完成取締被告的勤務;伊到現場時,陳厚任在那邊等,那時候攤販、民眾在那邊圍觀,伊怕他跟民眾發生衝突,所以伊就過去幫忙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
證人即當日支援警員 蔡柏威 於原審證稱:伊有在101年10月3日上午前○○○區○○○路○○巷口,協助陳厚任警員執行取締攤販勤務;伊去支援陳厚任時,看到被告與陳厚任在爭執,伊到場的時候,他們是口角爭執,後來吵得比較激烈,好像有肢體的衝突,好像是有一些拉扯;是被告拉扯陳厚任,因為他們在爭執,被告好像拉陳厚任的手,怎麼拉的,伊有點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依證人上開證述,足認被告林王麗貞明知陳厚任為依法執行警察勤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對執法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積極伸手抓住陳厚任以阻擾執勤,經陳厚任一再出言制止,林王麗貞仍以身體推擠陳厚任,期能離開現場,林王麗貞上揭妨害公務行為,使陳厚任無法單獨執行勤務,陳厚任不得不請求其他員警到場支援,並由支援警員蔡柏威、 黃煒翔 到場支援。
(二)原審當庭勘驗警員陳厚任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取締被告林王麗貞違規擺攤之蒐證光碟,勘驗結果詳如後附附件所示。
(三)依上揭蒐證影音檔案勘驗結果,雖未直接拍攝到被告與陳厚任拉扯、推擠、其他肢體接觸或衝突情形之畫面,然執勤警員陳厚任執勤時基於蒐證目的而臨時將行動電話放置身上開啟錄影,致錄影鏡頭未能始終對準被告,有時鏡頭遭衣服遮蔽,有時朝向無關之方向,而未錄得案發經過全貌,其原因無非係執勤員警陳厚任一再受被告積極以肢體動作相加,應付被告尚且不及,自無法騰出手來持行動電話全程朝被告錄影蒐證,顯非陳厚任刻意錄製不完全之影像。惟上揭影音檔案錄得陳厚任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始終清晰可辨,實不難自當時對話內容推知案情全貌。觀諸上揭錄音內容,可知陳厚任多次向被告表示:「妳手不要給我抓」、「妳不要給我推」、「妳不要打我」、「妳幹嘛打我」、「妳幹嘛撞我」、「妳不要再拉」、「妳手放開我」(見原審卷第22-26頁),均係於被告行為當下證人陳厚任所為立即反應,可信性極高。且其中可見尚有一名到場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那妳抓我的同事,一直抓著人家要做什麼?」、「妳這樣算強制罪了,這樣不行」(見原審卷第26頁反面);另經支援警員蔡柏威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有以手拉陳厚任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應可佐證被告有積極以手抓、拉陳厚任之行為。參以陳厚任嗣後在警車內,仍不知錄影鏡頭早已歪斜而無法錄得全貌之情況下,向被告表示:「妳剛剛打我喔,我都有錄到喔。」(見原審卷第31頁),可見陳厚任在向被告為上揭言詞表達時,仍誤認身上行動電話之攝影鏡頭係處於有效全程錄影之狀態,尚難認證人有何動機故為不實之言詞表達。尤其,現場聚集圍觀民眾甚夥,陳厚任身為執法人員,實無可能在眾目睽睽下,於被告實際未抓、推之情況下,當眾對被告為不實指控。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一再口口聲聲佯稱不會離開現場並願讓陳厚任開單舉發,卻一再不聽勸阻試圖離去;於陳厚任質疑「妳幹嘛打我」時,雖當場矢口否認,惟隨即陳稱「我手賤」(見原審卷第24頁反面),可見其有出手攻擊陳厚任之行為卻拒不如實承認;復一再以手抓陳厚任,非但不聽制止,竟聲稱係「扶著」員警;另以自己並非小偷欲轉移焦點並合理化違規設攤之行為(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27頁反面、第29頁反面);又觀諸多次表示伊要做10點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22、
23、25、26、27頁),可認被告係因急於離開現場而積極出手攻擊員警,並非消極抵抗之自然反應,其明知陳厚任為依法執行警察勤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對執法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積極伸手抓住陳厚任以阻擾執勤,並以身體推擠陳厚任,以脫離現場而妨害陳厚任執行取締攤販之公務。
(四)綜觀上揭證據可知,陳厚任僅單純欲對被告進行確認身分及開單舉發,雖曾數度向被告表示欲對其使用強制力,惟實際上僅以柔性之方式防止被告離去現場,全然未以肢體壓制被告人身自由,執勤時甚而一再禮貌地向被告表示「不好意思」,以致被告因手腳活動裕如,伺機一再以推擠、拉扯之方式妨害員警執勤,同時佯作配合,並當場一再以言詞矯飾自己之攻擊行為,對於員警之勸阻、制止,一再反覆為之,其反覆接續多次之妨害公務行為,應堪認定。
(五)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33號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施強暴罪;被告前後對警員陳厚任推擠拉扯行為,乃基於妨害公務之單一決意,侵害同一公務法益,乃欲達同一目的而前後所實施之接續動作,應屬接續犯之部分行為,應以一罪論處。
四、原審未詳為斟酌,遽認被告無罪,顯有違誤,公訴人據此提起上訴,認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於員警執行公務時,為脫免警員對其開單,對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以伸手抓住警員及身體推擠警員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另審酌被告自承其先生中風,有兩個小孩,其做清潔工作,偶而擺攤等家庭狀況,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被告因一時失慮,惟本件犯行,經此科刑教訓,堪認無再犯之虞,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五、公訴人於原審另以補充理由書指陳略以:被告於上揭時地,於支援警員黃煒翔到場支援時,林王麗貞復承前接續犯意,積極出手推倒黃煒翔並加以拉扯,經被當場逮捕坐上警車後,林王麗貞仍承前接續犯意,積極出手拉住陳厚任持行動電話蒐證之手,一再拍打陳厚任胸口,以此接續強暴方式,接續妨害陳厚任及黃煒翔執行取締違規攤販及查驗身分勤務云云,惟查,證人黃煒翔於原審證稱:「就我的印象,被告就是一直要走,我伸手抓住被告,要制止被告離開,被告一直掙脫,然後我就跌倒了。被告並沒有推倒我的動作。」、「因為我伸手拉被告,被告掙扎,我們雙方都重心不穩,一起跌倒。」等語(見原審卷第50頁反面、第51頁反面);是證人黃煒翔既係因重心不穩而跌倒,此部分即難認被告有何施用強暴行為;另證人陳厚任於原審證稱:被告在現場沒有用手拍伊胸膛,但是坐進巡邏車則有,被告可能是表達不滿,主要是抗議警方,應該沒有傷害的意圖等語(見原審卷第20頁),本院審酌被告業經警員逮捕而坐於巡邏車,當時警員業將被告逮捕非仍在執行攤販取締勤務,而證人陳厚任復證稱被告可能是表達不滿,主要是抗議警方,應該沒有傷害的意圖等情,堪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尚非出於阻撓取締妨害公務之犯意,自不得以妨害公務罪相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原審當庭勘驗警員陳厚任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取締被告林王麗貞違規擺攤之蒐證光碟,勘驗結果:
⒈經以電腦影音播放軟體,讀取101年度偵字第26468號偵查卷證
物袋內「白色光碟」中檔名為「林王麗貞案現場蒐證影片」影音光碟,錄影時間全長22分4秒,收錄的聲音清楚,畫質亦屬清晰,但從拍攝角度觀察,應是警員陳厚任經鏡頭懸掛在身上拍攝,以致警員陳厚任行動的時候,畫面晃動,且未能精準對準被告的舉止為拍攝。
⒉茲將上開影音檔案中的對話過程(被告全程以台語對話),以及畫面中可以辨識的動作,記載如下:
畫面一開始即朝被告上半身拍攝,但從拍攝角度即需橫著觀看才清楚,可知警員陳厚任是將拍攝器材或鏡頭掛在身上拍攝。
陳厚任:不好意思,妳的身分證號碼幾號?被告:我不知道我的身分證,只知道我的姓名和地址,我幾歲,住在哪裡這樣而已。
陳厚任:來,妳的姓名?被告:王麗貞。
陳厚任:王什麼?被告:王麗貞。
陳厚任:哪一個麗?
(錄影時間0分17秒,陳厚任從隨身攜帶的背包中拿取
物品以抄寫被告姓名,攝影器材或鏡頭因陳厚任的動作而產生嚴重晃動)被告: 孔子公 也也不太認識我。
陳厚任:不用、不用,沒關係,妳用報的就好了,哪一個王?
(錄影時間0分27秒開始,陳厚任因準備書寫的動作,
身體某部分擋到鏡頭,致使畫面呈現綠色與黑色一片,完全看不到被告與陳厚任間的互動)被告:這樣‧‧‧陳厚任:王啦。
被告:這個字。
陳厚任:哪一個麗啊?被告:這個字啦,我寫給你看陳厚任:(…是嗎?)被告:不是,不是啦,是這樣啦。
陳厚任:哪一個啦,妳給我看哪一個啦。
被告:你這樣我看不到字啦,這樣我看不到字啦。
陳厚任:好,來來來。我現在給妳筆,妳幫我寫。
(錄影時間0分53秒起至1分6秒,被告從騎樓走到攤位
旁邊,陳厚任提供筆與紙供被告在攤位上書寫,1分1秒起至1分6秒時,鏡頭朝陳厚任的腳部拍攝)被告:我寫給你看。
陳厚任:來。美麗的麗嘛,是吧?被告:不知道啦,就這樣啦。
(錄影時間1分14秒,鏡頭再次朝在攤位旁邊的被告臉
部拍攝,從畫面中可以看出攤位的對面有一家彩券行,附近有其他行人往來)陳厚任:你這是寫什麼字,那妳出生年月日呢?被告:我農曆0月0日生的。
陳厚任:國曆的喔,國曆的喔。
被告:國曆的我不知道。
陳厚任:反正就是身分證上面的啦。
被告:我,我跟你說我很少看我的那張身分證。
陳厚任:那妳幾年次的?幾年次的?被告:我現在59歲。
陳厚任:妳現在59歲嗎?被告:嗯。
陳厚任:好,沒關係,妳先等一下,我查一下,我用電腦查。
陳厚任:喂,紀小姐,不好意思,可否幫我用戶役證查這個人
喔,看她的出生年月日、看她的那個身分證字號幾號啊!她叫王麗貞啊,三橫一束王,美麗的麗,貞是那個,那個貞子的貞啊,貞節牌坊的貞啊,她說她59歲。可否先幫我查一下她的身份證字號跟那個地址這樣子啊!還有出生年月日。可以啊,可以啊,妳用戶役政裡面打她的名字。喔,好好好,待會見,掰掰。
陳厚任:不好意思,我們照規定還是要開單,不好意思。我們照規定還是要開單。
被告:我又沒賣,你怎麼這樣說啊?你很沒意思,你把我‧
‧我說我要趕快回去了,你這樣要開我的單,你沒意思你知道嗎。
陳厚任:不好意思啦,我一切照規定來,來來來。
被告:你這樣沒意思,你現在。我們又沒賣,從早上來也沒賣,你這樣很沒意思耶。
陳厚任:我剛剛就看到妳在賣了。
被告:哪有賣?陳厚任:我剛剛就看到了。
被告:這樣就很沒意思了,我又沒賣,你這樣。我從這邊要下來,你這樣要開我單,很沒意思,你這樣。
陳厚任:不好意思啦,我一切照規定來。
被告:你開啦、你開啦。
陳厚任:來來,妳別走、妳別走,妳等一下,妳別走。我現在還沒有查到妳的身份,妳別走。
被告:你這樣就很沒意思,你這樣問。
行人:好了啦,妳叫人家這樣。
被告:我又沒賣,我這樣收了,要下來也不行?陳厚任:不好意思啦,我照規定來。因為妳剛剛還在賣。
被告:我哪有賣?你、你說話,我也沒什麼。
陳厚任:301、301,308B呼叫。308B,不好意思,麻煩你顧巡邏車,大同北路32號前。
(陳厚任呼叫同事看顧巡邏車時,錄影時間為3分40秒
,可能懸掛角度的關係,畫面大部分被陳厚任的衣服遮蔽,看不到被告或陳厚任的任何舉動)被告:不用,你不用叫,我要去公司工作。你開、你開啊。
陳厚任:妳手不要摸我,手不要摸我。
被告:我沒有,我沒有,我要去公司趕做10點的工作。
(從錄影時間3分40秒,陳厚任呼叫同事看顧巡邏車時
起,至錄影時間4分0秒,被告表示要趕10點的工作止,攝影畫面的狀態都處於遭衣服遮蔽的狀態,完全無法看到被告或陳厚任的舉動,看不出被告是否有出手摸陳厚任,以及如何摸陳厚任)。
陳厚任: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被告:你開、你開,我給你開。
陳厚任:因為妳什麼身份都沒有,所以我現在、等一下要帶
妳回去。來,小姐,我跟妳講。妳再不來,我要跟妳施用強制力了。
(錄影時間4分5秒,陳厚任表示:「來,小姐,我跟你
講」的同時,攝影鏡頭朝騎樓方向向前晃動,應是陳厚任有舉步走動而造成畫面晃動)被告:我說要給你開了。
陳厚任:我跟妳施用強制力了,我跟妳施用強制力了喔,妳再不配合的話,我跟妳施用強制力。
被告:我說要給你開啦。
陳厚任:我現在依警職法把妳帶回去。我跟妳依警執法。妳手不要給我抓。
(錄影時間4分14秒起至4分16秒止,鏡頭在一處鐵門前
方停下,雖然陳厚任曾出言要求被告不要抓,但畫面中完全看到不到被告的任何動作,或被告與陳厚任間的互動)被告:你等一下,你不要一直說。
陳厚任:妳手不要給我抓。
(錄影時間4分20秒,雖然陳厚任再次表示:「妳手不
要給我抓」等語,但從錄影時間4分14秒迄今,鏡頭都是朝向一處鐵門拍攝,完全沒有拍攝到被告與陳厚任互動的過程,無法看出被告有無抓扯陳厚任或如何抓扯陳厚任,但在錄影時間4分21秒時,收錄到疑似肢體觸碰的聲音,鏡頭並晃動了一下)被告:我給你開。我給你開。
陳厚任:妳什麼東西都沒有,妳什麼東西都沒有。
被告:我就給你開單了。我就說我,你有抄我的住址?我給你開單這樣而已嘛。
陳厚任:妳先等一下,妳這樣什麼都沒有。
被告:你不要一直念。
陳厚任:妳先等一下。
被告:我給你開單就好了。
陳厚任:妳先等一下。
被告:說那麼多,我沒有要走啦。
陳厚任:妳幹什麼?被告:我在這裡坐啦。
陳厚任:好,可以可以。301,308B呼叫。
被告:那我給你開單這樣就好了。
陳厚任:301、301,308B呼叫。
被告:我說我給你開單,我要走,你不要一直念就好。
陳厚任:不好意思,麻煩先派一網,先到大同北路32號前啦,先派一網,先派 義一 啊。
被告:怎樣,給你開,給你開單啊。反正錢是紙印的,給你開啊。我就來,又沒有賣到。
陳厚任:不是啊,你現在先派一網,先派一網。再另外派一網過來協助一下。
被告:不用協助啦,你開就好,我要去趕10點公司的工作。
你開就好,我簡單啦,我不要跟你囉唆。你開就好。
我跟你說給你開就好。我又沒有開起來賣,又沒有什麼,這樣要開你開啦(錄影時間5分22秒,顯示被告靠坐在騎樓內,旁邊有一處鐵門)。這樣就好了嘛。你不用叫那麼多,我要做10點的,簡單的事情啦,這樣最乾脆啊。我的人最乾脆啊。
陳厚任:先等一下,妳先等一下,妳不要走,妳不要走。
(錄影時間5分34秒,顯示被告已經起身)被告:我沒有要走。
陳厚任:妳不要給我推,妳不要給我推。妳幹什麼?妳不要打我,妳不要打我,妳不要打我,不要打我。
(錄影時間5分35秒起至5分47秒止,被告忽然將陳厚任
的手推開,並轉身奔向腳踏車,並作勢牽腳踏車,陳厚任則伸手抓住被告左前胸的衣服,加以阻止,陳厚任雖表示「妳不要打我」,但因畫面晃動看不出被告有任何出手攻擊的舉動,約在錄影時間5分46秒、47秒時,被告試圖扳開遭陳厚任(原勘驗筆錄誤為被告)抓住衣服的手,現場圍觀民眾發出鼓譟的聲,被告並表示:「你不要拉我啦」)(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我當時是持手機攝影,因為被告要走,我只好把手機放入胸前的口袋,騰出手來擋住被告,被告是用手打我的手跟身體,主要是手比較多,推也是推身體比較多,就是要把我推開,騰出空間讓她走,我當時有使用強制力,就是用身體去擋住被告,並用手去抓住被告,但是只是輕輕抓住被告的手)。
陳厚任:沒有啊,她…她先來(這段話應是對現場民眾的回應)。
民眾:你不要拉住人家。
陳厚任:妳幹什麼,妳幹什麼?我就真的跟妳講。
(錄影時間5分47秒起至5分53秒,被告順利掙脫遭抓住
衣服的手,但陳厚任旋即再伸手抓住被告左手的袖子)被告:這麼多人在那邊看。
陳厚任:好,好,來來,妳這邊坐,這邊坐,好。
(錄影時間5分55秒,陳厚任鬆手)被告:給你寫就好了嘛,人在那邊坐,這麼多人在看,你這樣。
陳厚任:301、301,308B、308B我需要支援啊。快點啊。妳幹
什麼,幹什麼?(錄影時間6分6秒至6分8秒,因攝影鏡頭是朝下方拍攝
,不清楚陳厚任所謂「妳幹什麼,幹什麼?」等語,
是質疑被告什麼樣的舉動)被告:我人走。那麼多人在那邊看。又不是當小偷,你也好哇。
陳厚任:妳幹什麼,幹什麼?被告:我就說要給你寫了,我不要讓那麼多人。
陳厚任:妳幹麼,我還沒跟妳查證身份,妳不能離開我還沒查證完你的身份。
(錄影時間6分21秒,有民眾朝陳厚任執行勤務與被告
發生爭執過程,以手機或相機進行拍攝蒐證)被告:我跟你說‧‧‧。
陳厚任:我還沒跟妳查證身份。
被告:你不用等人來啊,我把地址寫給你比較快。
陳厚任:不用、不用、不用。
被告:單子來、單子來。
陳厚任:不用、不用、不用。
被告:單子拿來。
陳厚任:不用。
被告:我不要跟你鬧,我要去工作了。單子拿來。
陳厚任:不用、不用。妳不用跟我說那麼多,不用跟我說那麼多。
被告:我不要跟你說了。
陳厚任:來來來,妳等一下。
陳厚任:妳等一下,妳等一下喔。妳先等一下。妳幹什麼,
幹什麼?妳幹什麼?(錄影時間6分37分起至6分47分止,因陳厚任快步走
動,而產生攝影鏡頭晃動,應該是陳厚任懷疑被告要趁隙離開)(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剛剛陳述有點錯誤,剛剛沒有出手拉住被告,只是出手擋住被告,從這個時候開始,才有用手抓住被告,這時候被告也有用手、身體推擠我,並且用手拍我的手,這時候被告的動作與力量也都有加大)。
被告:我東西在那邊,人沒有要走。圍這麼多人是有什麼好看。
陳厚任:那妳現在是怎樣?陳厚任:妳幹嘛打我?妳幹嘛打我?妳剛剛打我?
(錄影時間6分50秒起至至6分54秒止,因鏡頭畫面幾乎
遭陳厚任的衣服遮蔽,完全看不到被告在這段期間的任何舉動,也看不到被告有打或與陳厚任肢體碰觸的情形)。
被告:我沒打你,我沒打你,我手賤。
陳厚任:妳,妳剛剛打我喔。妳剛剛打我喔。
被告:我剛剛打你什麼?陳厚任:妳剛剛打我喔。
被告:人這麼多,把我圍起來。一直把我圍起來很好看嗎?
我就說給你寫就好了。人一直把我圍起來很好看嗎?又不是當小偷,又不是什麼了。那我說要給你寫就好了,你這樣一直靠近。人一直把我圍起來很好看嗎?真的很生氣。
陳厚任:幹什麼,妳幹什麼?妳要對我幹什麼,幹什麼?妳撞
什麼,妳幹嘛撞我?(錄影時間7分18秒起至7分21秒止,因鏡頭歪斜並朝街
道地上拍攝,並未拍攝到被告的任何舉動,從畫面中亦看不出陳厚任有因遭碰撞而身體晃動的跡象)。
被告:我沒有,我哪有撞你,我要給你開啦,我要給你開啦
(錄影時間7分25秒,被告有在旁敲擊攤位或其他物品的聲響),我就沒賣我要給你開啦。
陳厚任:不好意思。
被告:給你開啦,給你開啦。
陳厚任:剛剛她這個。她對我拉扯這樣子,然後還這樣故意
,故意吸引大家過來圍觀這樣(這句話應該是對到場的其他員警說的)。
其他員警: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被告:還說我故意。
陳厚任:那這個,那這個,小姐妳等一下。
(錄影時間7分36秒起至7分44秒止,攝影鏡頭晃動,
接著聽到被告說:「說我故意啦?」,又聽到陳厚任以外的員警表示:「來來,旁邊一點,旁邊一點」,突然現場出現一陣民眾的鼓噪聲),並發出「啪」的一個聲響。)(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當時我的同事黃煒翔,是大同派出所的警員,剛剛到達現場,腳步還沒有站穩,就被被告推倒,被告自己也跟著跌倒,所以民眾才會鼓譟)。
陳厚任:ㄟ,你(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我是對被告而發言幹
什麼?你幹什麼打我的同事?你憑什麼打我的同事?(現場民眾開始叫囂「警察打人喔」、「叫119」等話語
。)(錄影時間7分57秒,被告表示:「你安靜啦!」,現場
民眾仍然鼓譟。)陳厚任:你憑什麼拉我們同事?你幹什麼拉我們同事?
(錄影時間8分2秒,可以看到一個穿著灰色外套的男
子,似乎該男子有抓陳厚任的同事)陳厚任:你手在幹什麼?你手在什麼?其他警員:你抓我幹什麼?被告:你安靜啦。
其他員警:你憑什麼?民眾:119快一點。
被告:不用啦,你安靜啦,我就要讓他開單就好了。我要趕時間。
(錄影時間8分12秒,顯示另一員警抓住被告左側衣袖
)外套男子:人家要給你開單了啊,不然你要怎麼樣?
(錄影時間8分15秒,鏡頭朝該穿著灰色外套男子
臉部拍攝,可看出該男子頭頂尚有戴有帽子)被告:我要趕做10點的,我要讓你開了。
陳厚任:你幹嘛,你幹嘛?外套男子:槍拿起來,槍拿起來。
陳厚任:你幹嘛,你幹嘛?外套男子:槍拿起來。
(錄影時間8分17秒起至8分19秒,可以看出該穿著灰
色外套男子有揮手的動作,至於揮手的動作用意,以及是否觸碰到陳厚任或其他物品,並不清楚)被告:來來來。我給你開單,我說這樣最快,我不用拍,住址給你開單。
陳厚任:然後她剛剛又推,推了煒翔。她剛剛推煒翔。
被告:我剛剛有推他?陳厚任:對,妳剛剛有推他。
被告:你說話。
陳厚任:妳剛剛有推我,妳剛剛也有推我喔。妳剛剛也有‧‧
‧(錄影時間8分29秒至8分31秒,可以看出被告站在陳厚
任身旁,錄影時間8分32秒起至8分33秒,攝影鏡頭突然一陣晃動,被告的臉部極為貼近攝影鏡頭)。陳厚任:妳幹什麼?妳幹什麼?妳、妳不要再拉,妳不要再拉。妳手放開我,妳手放開我。
(證人陳厚任表示:這時候被告是抓著我的手)。
被告:你講話要。你講話要摸良心,我有推你嗎?我有推你
嗎?陳厚任:妳手放開。妳手放開我,放開我。
被告:我有推你?陳厚任:妳手放開我。
(錄影時間8分33秒起至8分41秒止,陳厚任與被告上開
對話過程,被告的臉都處於極為貼近攝影鏡頭的狀態,迄至錄影時間8分42秒,前述穿著灰色外套的男子,右手持一瓶綠色酒瓶的酒,將被告拉開)陳厚任:因為她不願意出示身份。
被告:來啦,來啦,人這麼多。
陳厚任:她不願意出示身份。
其他員警:這什麼事啊?陳厚任:她那個不願意出示身份。然後剛剛還故意這樣子,
那個吸引大家過來圍觀,我剛剛已經告訴她說,妳不出示身份,然後我就帶回去要‧‧。
其他員警:妳有沒有帶證件啊?陳厚任:她沒有。
被告:不是,我現在說給你聽。我說人這麼多在看,我們不要站在這裡。
其他員警:什麼事情啊?被告:我說我從那邊要回去,我說人這麼多不要在這裡,我給你們開單,我要做10點的工作。
陳厚任:回答,回答。308B回答, 光興 。
被告:我剛剛就。
其他員警:好好,旁邊說,旁邊說。馬路上大家都在走。
被告:308B回答,光興。
其他員警:妳有話就好好講嘛,是不是。
被告:不是。
其他員警:妳站在路中間。
陳厚任:光興目前現場警力5名,那個,那個稍後將帶一個人
返所啊,稍後將帶一個人返所。詳細情形稍後回覆,詳細情形稍後回覆。
其他員警:妳這樣我們難做事啊。我跟妳說以後公共場所全部都不能擺攤,我跟妳說真的。
被告:不是,我跟你說,你現在安靜聽我說,剛剛那個客人
要看,我說我要趕快回去了,我這樣說,他說他要開我單,問我的名字,我說我寫給你看,他說要叫救護車,我說你不要叫。
其他員警:先打無線電啦!陳厚任:我先打有線電進去比較快了啦。
被告:我跟他說我,要做10點的,我說有人圍觀那麼多,不要這樣難看,我說來這裡。
陳厚任:不是,我說我有線電進去,有線電進去。
被告:這樣簡單,我住址給你們這樣就好了嘛。對吧?
他就這樣拉我,這樣拉我,我是不是這樣扶著他,這樣難道不對嗎?(錄影時間10分11秒,被告似乎以站在其左側的員警,
作為其模擬當初抓或扶陳厚任的姿勢與過程的對象,但攝影鏡頭並未拍到被告模擬的畫面)。
其他員警:那你抓我的同事,一直抓著人家要做什麼?被告:難道我這樣扶著不行嗎?其他員警:妳不要再摸我同事啦。
被告:難道這樣抱著難道不行嗎?其他員警:跟妳說,妳這樣算強制罪了,這樣不行。
被告:不是強制罪。
其他員警:妳不要隨便抓我。
(攝影時間10分20秒至10分21秒,被告擺出伸手的姿
勢,似乎有要伸手觸碰說話員警的舉動,但從畫面中無法看出有無實際碰到)被告:我扶你也是一樣。我說我要去趕10點的。我讓你抄一抄這樣就好了。我要去趕10點的。
其他員警:我跟妳講。妳。
被告:我走來這裡這樣不行?其他員警:她有帶證件嗎?陳厚任:不然你跟他說,我有線電進去了。
被告:我沒有證件。
其他員警:不然帶回去派出所查啦。
陳厚任:不然帶回去派出所查啦。
被告:不用去派出所啦。我抄給你們,我要去公司趕做10點的。
其他員警:光興、光興,308呼叫。
被告:去派出所?沒有當小偷啦。我要去趕10點的,我抄給你們。連我剛剛也說。
其他員警:沒有啦,沒帶證件要帶回去派出所查啦。有什麼事情
,回去派出所處理好嗎?被告:不用啦,我抄電話給你們。
其他員警:不用,不用,不用抄電話。不用抄電話啦。不用抄她的電話啦。
被告:不用啦。我要去趕10點的,要幫人家工作,要幫人家工作。
被告:對啦,我知道啦,我沒有帶身分證,我要去趕10點的。
其他員警:叫妳家裡的人,打電話來派出所。我們派出所查查
證件,妳沒有帶證件,我們到派出所再查,不然妳說一個名字,我怎麼知道妳是什麼名字?被告:我抄電話。我剛剛。
其他員警:電話,我哪知道真的還假的?被告:地址也是真的。
其他員警:不是啦,回去查,電腦查是最真實的。戶政事務所查才知道。
另一員警:好啦,給他查一查就好了,這沒什麼事情啦。
被告:我知道。我剛剛是跟他說,我說你要寫我讓你寫,我寫給你,我要去公司趕做10點的。
其他員警:沒有啦,妳。
被告:人這麼多,我們來這裡說。
陳厚任:這要辦妨礙公務了。
其他員警:直接打進去了,直接打進去了。
陳厚任:我剛剛打不進去,有啊,有啊。那個電話中。
被告:我說我要去趕10點的。然後他叫了一大群人來。
我說人這麼多。
陳厚任:我剛剛在那邊拉扯啊。不好意思啊。
其他員警:那妳現在就抄一抄就好了啊。
被告:我就要給他抄了啊,我說我讓他開單啊,我說我給他
開單啊,我沒說我不讓他開單啊。那他這麼多人拉扯我對嗎?其他員警:不是啦,剛剛他要帶妳。
被告:我說我們來這裡,我也說那麼多人圍觀不好看。
陳厚任:光興,你好,我是308B陳厚任啊,我先回報一下現場
狀況啊。現在就是有一個民眾拒絕出示身份。那個就
是跟我發生拉扯,而且還故意叫民眾過來圍觀這樣子啦,然後還有民眾過來這邊指責我們這樣子啦。
所以我要喊支援這樣子啊。好好好,收到,收到。
被告:我跟你說我沒有當小偷,這句話對 馬英九 我也敢說。
陳厚任:有一個民眾,一個攤販啊,拒絕出示身份這樣子啊
,然後還那個,那個對我做進一步的拉扯啊,拉扯啊。
被告:這樣不是很難看嗎我今天我如果做小偷,我寧願在這裡讓你們當椅子坐。
陳厚任:那就是,喂喂。
被告:真的是氣死。
陳厚任:就是說有一個民眾,拒絕出示身份,那那個,我要帶她返所,就是發生拉扯,這樣子啦。
其他員警:妳有沒有帶證件?被告:沒有啦。
陳厚任:因為她這個聚集大概4、50名左右,就一個那個歐巴
桑大呼小叫這樣啊,就故意‧‧現在目前還沒完全散去,還沒完全散去,還沒完全散去。
被告:我就不知道啊,我就不知道啊。
陳厚任:那現在場面是控制住了,控制住了。那我們現在要把她帶返所這樣子啊。
被告:給他開,沒關係啦,反正。
陳厚任:我們目前還沒受傷,目前沒有人受傷。
被告:我要去趕做10點的,我要去公司打掃。
其他員警:好,走,先來派出所。
陳厚任:可以了,可以了。我們把她帶回去了,現在已經要把她帶回去了。謝謝,謝謝。
被告:好,走就走啦。
其他員警:先來巡邏車。
陳厚任:是的,是的,要把她帶回去了。
其他員警:走走走。把她拖回去,快快快,不要讓她跑掉。
陳厚任:妳回來!妳回來!
(錄影時間13分33秒起至13秒36秒止,攝影鏡頭晃
動,似乎陳厚任向前奔跑追逐)被告:我不會走,我不會走。
(錄影時間13分35秒起至13分36秒,被告一面表示
不會走,一面又朝前面行走)陳厚任:妳幹什麼?被告:我騎腳踏車,我不會走。我跟你說我不會走,你是怎
樣?(錄影時間13分40秒起13分41秒,,被告已遭到場員警
圍住,雙手似乎也遭警員抓住)陳厚任:妳幹什麼?幹什麼?幹什麼?
(錄影時間13分45秒起13分47秒,被告扭動身體試圖掙
脫遭壓制的雙手)被告:我不會走。我騎腳踏車去,不行嗎?
(錄影時間13分50秒,現場有鼓譟聲,被告走向腳踏車
)陳厚任:不行,不行就是不行。
(錄影時間13分53秒至13分54秒,顯示有一名員警的手
仍握住被告的左手臂)被告:我騎腳踏車去,我不會走啊。
(錄影時間13分56秒至13分57秒,被告將抓住其左手臂
的警員的手,予以甩開,並走向腳踏車)其他員警:我現在宣告妳的權利喔。大家都在看喔。
(錄影時間13分58秒起至14分1秒,被告雙手牽著腳踏
車,並作勢跨向腳踏車)其他員警:把她銬起來,還是怎麼樣?陳厚任:對啊,銬起來了啊!陳厚任:妳剛剛涉嫌妨害公務啊!
(錄影時間14分4秒起至14分9秒,一名警員站在被告
腳踏車前方,一手抓住被告的左手,宣讀被告的權利,諸如警方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行使權利,被告可以保持緘默)陳厚任:幹什麼啊?蔡柏威,你幹什麼啊?被告:我說要騎車去派出所不行嗎?民眾:人家要查妳的證件。
陳厚任:幹什麼啦?這是我的案件,我在錄影。
其他員警:查資料而已啦。
被告:我現在要騎去你們派出所。
其他員警:我跟妳講,看要不要使用強制力,看要不要啦。
被告:不是啦。我現在要騎去你們的派出所。
其他員警:好好,現在要查資料,妳聽得懂嗎?被告:我聽得懂啊,我去派出所,他說去派出所。
其他員警:我們帶妳去,我們帶妳去。
被告:走,去派出所。
其他員警:我們帶妳去就好。
其他員警:(繼續宣讀被告的權利)是不是要通知你律師跟
妳家人啊,我們已經跟妳說妳的權利了。妳不能說妳不知道?被告:我跟你說我現在說要去你們派出所。
其他員警:妳現在就聽人家指示就好了,妳是怎樣?被告:我想說要去你們派出所,你剛剛說去派出所,去派出所,那我這台車不就。
其他員警:妳聽人家指示,就跟他們走就好了,跟他們一直在那邊。
民眾:跟他們去啊,跟他們去啊。
被告:我就跟他們說要去派出所對啊。
其他員警:巡邏車已經開來了,回去我們派出所。
被告:去派出所,騎這台車去啊。
其他員警:我跟妳說,妳如果沒怎樣就不必怕,妳讓他查一查就好了啊。
被告:我要坐這台車去派出所啊。
其他員警:為什麼妳要怕?民眾:怕東西被人偷走啊。
被告:怕被人偷走啊,怕被人牽走啊。
民眾:妳坐車和他去啊。
被告:我怕被人牽走啊。
民眾:就坐車去。
其他員警:好了,好了啊,不要再‧‧。
被告:我要騎這台車去啊。
其他員警:妳就和我們去,查一下資料就好了。
民眾:查一查就好了。
被告:走,去派出所,去派出所啊。
陳厚任: 阿義 ,怎樣?被告:去派出所查啦。
陳厚任:回去再說啦,回去再說啦。現在現場控制住了,掰掰。
其他員警:表示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被告不配
合出示證件,有權將被告帶回派出所,被告可以通知家人或律師。
被告:車來了,車來了。
(錄影時間15分37秒至15分39秒,被告從腳踏車下來
)陳厚任:謝謝,謝謝。
被告:我說這台車要牽去派出所。這樣也不行。
陳厚任:走啦,走啦。
被告:那這台車搞丟要怎麼辦?陳厚任:走啦,走啦,走啦。
被告:那這台車搞丟要怎麼辦?你不要拉我我自己走。
陳厚任:走啦。
被告:我會自己走啦。我如果這台車搞丟誰要負責?
(錄影時間16分21秒,被告在警察未施以強制力的
情形下,自由走向警車)其他員警:一個在這邊。
另一員警:好好。
被告:幫我看好,我這台車搞丟。我們去派出所,沒關係啊。
陳厚任:走啦,走走走。
被告:我沒做壞事,我不怕。我這台車你要幫我顧好喔。
陳厚任:進去啊。
被告:你在兇什麼,我自己會走你幹嘛這麼兇。
陳厚任:是怎樣啊,現在叫妳進去啊。說那麼多,進去啊。
被告:我又沒有做壞事,又沒有做壞事,卻這麼大聲。我這台車你不能搞丟喔。
(錄影時間17分0秒至17分2秒,被告坐上警車的右後座)。
被告:你不用跟我坐,你坐那邊。
陳厚任:不要,不要,我們照規定要坐後面。把妳戒護,這樣
聽懂嗎?被告:我沒有當小偷啊。
陳厚任:你妨礙公務啦。
被告:我妨礙什麼公務啊!
(錄影時間15分10秒,被告一面駁斥表示:「我妨害
什麼公務啊!」,一面挪動身體往內側座椅移動,以讓出位置給陳厚任)陳厚任:你剛剛打我們兩個啦。
被告:你說話要憑良心。我哪有打你,你傷口在哪裡,你傷口在
哪裡?(錄影時間17分16秒,被告面對坐在其右側的陳厚任
,質疑並未毆打員警)陳厚任:我的?我有在錄影喔。
被告:不用錄影,我這樣弄你?
(錄影時間17分18秒起至17分19秒,錄影鏡頭一陣晃
動)(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當時在車內,被告出手拉住我拿攝影手機的手,所以才會有一陣子晃動)。
陳厚任:你拉我,你現在拉我。你現在又在拉我,又在拉我。妳再拉我。
(錄影時間17分20秒起至17分26秒,顯示被告拉住陳厚任的手腕,陳厚任掙扎,於錄影時間17分27秒掙脫。
此段期間,在陳厚任表示遭被告拉扯時,被告曾回應表示:「一樣,一樣,照樣拉。我不能這樣拉你嗎?我這樣妨礙公務,你們這樣說話要稍微憑良心一點」。)陳厚任:妳涉嫌妨害公務罪,我們現在將妳逮捕,妳有權保持
沈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對妳有利的證據。
(錄影時間17分32秒起至17分40秒止,陳厚任在警車內對被告為權利告知)。
被告:沒關係,隨你開100條都沒關係。我晚上。我跟你說我要去趕10點的。
陳厚任:不好意思。妳現在現行犯啊,妳現在現行犯啊,妳現在現行犯啊。
被告:沒關係。我什麼犯都沒關係,我可以去做10點的就好了
。你要開100萬,就給你開,不然要怎麼辦?我也沒辦法啊,要工作的人就是這樣啊。
陳厚任:不好意思啊,我在執行公務,妳跟我拉扯。
被告:你說我這樣叫做跟你拉扯喔?
(錄影時間18分0秒起至18分1秒,被告伸手握住陳厚任
的左手腕,表示:「你說我這樣叫做跟你拉扯喔?」,陳厚任回應:「對」)。
陳厚任:對,對。妳再拉,再拉。
(錄影時間18分4秒,陳厚任被抓住的手掙脫)。被告:這樣叫做拉扯喔?陳厚任:妳,妳不要再來,不要再來喔。
被告:你這樣把我摔在地上。
陳厚任:我沒摔妳喔。
被告:你們這樣把我摔在地上。
陳厚任:是妳把我同事摔在地上的喔。
被告:我摔你同事?你說話要‧‧‧。
陳厚任:妳幹什麼?幹什麼?妳不要打我,妳不要打我。妳不要打我,妳不要打我。
(錄影時間18分12秒起至18分13秒,攝影鏡頭有遭拍打
的聲音,接著鏡頭發生晃動,錄影時間18分14秒,陳厚任伸出左手握拳擋在前方)。(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被告這個時候用手拍我的胸部,因為我穿著防彈衣,所以沒有受傷)。
被告:你的心肝在哪?陳厚任:蔡柏威,把她銬起來。喂,蔡柏威,幫我先把她銬起來。
(錄影時間18分16秒起至18分19秒,陳厚任將被告伸出的手抓住)。
被告:不用銬啦,不用銬啦。
陳厚任:先把她銬起來,先把她銬起來。
前座員警: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喔。(語氣轉為嚴厲)妳不
要跟我開玩笑。(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前座的警員就是蔡柏威,我們自始至終都沒有把被告銬上手銬,是到派出所才上手銬的)。
被告:我哪有開玩笑?前座員警:妳搞什麼東西啦?被告:你也不要這麼兇。對不對。
前座員警:妳在搞什麼東西?被告:你也不要這麼兇。
前座員警:人家說現在要辦妳妨害公務,妳要怎麼樣?被告:我要怎麼趕10點。剛剛我說我給你開,我要去趕10點。
陳厚任:不好意思啊,妳現在是犯人了。妳沒資格跟我說這麼多啦。
被告:你不要這樣,我沒有犯罪。
前座員警:你現在是現行犯阿。
被告:好啦,好啦。你不要常常說我是犯人啦。我要怎麼去做趕10點的,這樣不行?我剛剛也說要給你開啊。
陳厚任:你剛剛打我喔,我都有錄到喔。
被告:我打你?
(錄影時間18分54秒起至18分55秒,被告有明顯向陳
厚任揮手的動作,攝影鏡頭因而晃動)陳厚任:妳打我,妳打我。(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被告又
出手拍我的胸部,感覺出來被告有在用力,但是沒有很大力,我不會覺得痛,這可能跟我穿防彈衣有關係)。
被告:我這樣叫做打你?陳厚任:妳打到我的嘴巴喔。(證人陳厚任當庭表示:就是
被告在拍我胸部的時候,手有不小心揮到我的嘴巴)。
被告:手大家互相碰到。好,不說了,不說了。我不要聽。
前座員警:小姐,小姐,沒關係,沒關係。妳趕快去請妳的律師來啦。
被告:好好,你們都說你們的,來派出所,那台腳踏車不要搞丟就好。
前座員警:趕快請妳的律師來啦。
被告:好啦,沒關係,我請律師也沒關係啦。
前座員警:愛玩嘛?妳要這樣玩是不是?被告:好啦,請律師也沒關係啦。
前座員警:要不要開單是我們的權利啦,妳要不要配合而已啦。
被告:沒關係啦,我就說我要給你開單啊。
前座員警:妳在大聲什麼東西?被告:什麼叫做大聲啦?我說話天生就這麼大聲啊。下次如果你兒子要。
陳厚任:我有開警報器了,直接開一開。趕快回去了,不要拖太久。
被告:你們不就還要再載我回去,不然我要怎麼回來,我要怎麼趕公司做10點的。
(錄影時間19:30,警車鳴笛聲響起)被告:我要去趕10點的,你們不就要再載我回來?我要去趕
10點的。你們這樣說話,不要這樣。你們不就要再載我回來,這也沒什麼,要給你開單,這樣也不行,我說我要去趕10點的這樣也不行,我們人說話,大家要憑良心講。大家都由母親生出來,我也由母親生出來,你們也由母親生出來,你們以後要養孩子,我也是要養孩子。對吧,我說我讓你們開單這樣不行?我說這樣不行。我說。
前座員警:不要啦,我不要聽啦。
被告:不是啦,這些。
陳厚任:我們不要聽那麼多啦,反正妳現在是犯人啦。說那麼多。
被告:我犯罪沒關係啦。現在是說你們要養小孩,我也要養
小孩。我們大家說話不就都要憑良心。我要給你開單,我說我要去趕做10點的,這樣不行?這樣不行?我要去公司趕做10點的。你們等一下不就要再載我回來。
陳厚任:不好意思啦,妳等一下送法院了啦。沒時間再帶妳回來了。
被告:為何要送法院,我又沒。
陳厚任:因為妳剛剛打我啊,妳剛剛拉我們兩個啊,對不對。
被告:說我這樣是拉你啦。你們說話啦,你們大家說話要稍微憑良心啦。
(錄影時間20分51秒起至20分57秒,警車抵達,陳厚任與被告陸續下車)。
被告:我尿急,我要先去尿尿。我尿急,我要進去你們不要。
(錄影時間20分58秒起至21分1秒,被告下車後,往旁邊走去)。
陳厚任:進來,進來。
被告:你不要追我,我不要進去。你不要拉我。我自己走嘛。
(錄影時間21分1秒起至21分5秒,陳厚任將坐在地上
的被告拉起,被告似乎有掙扎,掛在陳厚任身上的鏡頭不斷晃動)。
陳厚任:她不上來,她不上來阿。
被告:我會不上去?我有說我不上去?陳厚任:馬上給她先上銬,先給她上銬。先上銬,先上銬。
被告:我自己走難道不行嗎?這樣拉我?我說我自己走啊
。我尿急這樣不行嗎?(錄影時間21分15秒,派出所門口一名女性員警走向階梯)。
陳厚任:先給她上銬,先給她上銬了啦。
被告:小姐,我說我尿急,這樣不行?其他員警:上去啦。妳幹什麼啊?
(錄影時間21分25秒,鏡頭朝下拍攝派出所門口前的階梯)。
被告:你們也不要那麼兇啊。我們大家也都是有母親所生
的啊。(錄影時間21分27秒至21分28秒,拍攝到被告仍站在派出所的階梯前,尚未走上階梯,雙手並未上手銬)女警:好了,上來了。
被告:我要尿尿。
女警:好了啦! 阿桑 妳先進來啦。人家在看了啦。
(錄影時間21分36秒至21分37秒,女警右手攙扶被告的左手走向派出所)。
被告:對啊,我也是說在那邊警察那麼多,我也是說我要
先尿尿。我先尿尿。往哪去?女警:來啦,這邊啦。這邊啦。
被告:我不怕,我要尿尿啦。
女警:這邊啦。好啦,好啦。陪妳去啦。
被告:不用帶,不用帶,我不會走丟啦。
女警:我跟妳說方向,妳要去哪裡。
(錄影時間22分4秒,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