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1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袁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玖佰陸拾叁元應由
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大同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高公橋下第一
燈桿前,撞上原告承保訴外人 杜嘉雯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15萬5,010元(其中工資3萬0,921元、零件12萬4,089元),
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駕照、行照
、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
價單、賠款滿意書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取
本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補充
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
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
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5萬5,010元(其中
工資3萬0,921元、零件12萬4,08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
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
爭車輛係於103年4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
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應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4年12月11日,系
爭車輛已使用1年8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5萬9,038元(計算式詳附表
)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3萬0,921元,合計為8萬
9,959元。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萬9,95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
即106年10月12日(見本院卷第4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
66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63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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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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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124,089×0.369=45,789│124,089-45,789=78,30│
├───┼──────────────┼──────────┤
│第二年│78,300×0.369×(8/12)=19,262│78,300-19,262=59,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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