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 潘易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鑫家園有限│台北富邦商│105年7月31日│147,000元│SJ0000000││││公司│業銀行新莊││││││││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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