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訴人 李隆端
李隆志 李隆民 上列上訴人與 李茂強 、 李茂盛 、 李茂欽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
105年度訴字第11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