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引奕 被告 劉軒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智易字第2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軒銘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473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商標法犯行,爰依商標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應將侵害原告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全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等4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乙日。
二、被告則以:伊並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商標法犯行,無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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