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第613號第614號原告 李家欣
紀瑞卯 甘美鳳 被告 吳東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