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睦鑫 相對人 洪嘉駿 (即 洪榮泰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王月貞 (即洪榮泰之繼承人)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榮泰於民國95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9月20日起至135年9月2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洪榮泰於95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9月28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0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10,2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另第三人洪榮泰已於100年6月26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年10月9日嘉院貴民101年恩字第1619號函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盧厝││409-2│建│1211.00│10000分之314│相對人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七│││││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3211│嘉義市林│嘉義市盧│住家用鋼│87.1││││87│陽台│12│平│全部│相對││││森東路45│厝段409-│筋混凝土│2││││.1││.7│方││人公││││6之9號7│2地號│造7層│││││2││1│公││同共││││樓1││││││││││尺││有│├──┴──┴────┴────┴────┴──┴──┴──┴──┴─┴───┴─┴─┴──┴──┤│共有部分:盧厝段3215建號,面積29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盧厝段3216建號,面積820.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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