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七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乙件,僅能證明其因退休金等事宜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尚不以釋明其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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