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43號原告 林文貴 被告 施錦貴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