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久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90,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95,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5,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健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