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800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