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寶縈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紀緯 (原名 賴春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寶縈建設有限公司、甲○○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60,000元、4,5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元、68,770元,上訴人等均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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