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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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其中玖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19日簽發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元,詎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19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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