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16號原 告 羅玠琦 被 告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訴訟代理人 胡逢榮 吳舒樺 呂佩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