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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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羅玠琦
被   告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訴訟代理人  胡逢榮
       吳舒樺
       呂佩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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