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許錦城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被   告 鄭嘉
      柯風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定坤
       王廣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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