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蔡青如
張郁佳
被 告 萬賢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經
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萬里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據原告民事起訴
狀內所載被告之居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範
圍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原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