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被 告 蔡大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