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О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藥錠壹顆(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所持毒品之數量、犯罪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黃色藥錠一顆(毛重0‧三公克),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三二
被告甲○○男二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愛國巷九號居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零時許,在台北市○○路○段石頭族樂園PUB內,以新台幣三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乙顆(毛重○.三公克)後並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一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九七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乙顆。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 右揭 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品MDMA乙顆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毒品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北市鑑毒字第六六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併請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檢察官陳以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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