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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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上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評 選任辯護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7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姜麗君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