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盧詩雯 即渝湘酸辣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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