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甲○○被告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甲○○被告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