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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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