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 潘快魏可欣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及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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