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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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陳香朱
陳定宏 陳美余 陳麗如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太緯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並附其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或清算完結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再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太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太緯公司)業於民國107年9月1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太緯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未查明太緯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