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快魏可欣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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