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曾麗珍
被   告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