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唐凱琳
黃素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原告 黃佳惠 被告 賴月梅
蔡雅萍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黃仕昆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