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桃園縣立永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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