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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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林月
戊○○被告庚○○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乙○○
丙○己○○辛○○丁○○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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