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30號

原告 龍銘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且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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