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8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淑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