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328號),本院認不宜行簡易訴訟程序(94年度簡字第3296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民國94年7月19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甲○○已於94年12月7日下午2時許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94年12月15日甲字第2118號)附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