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人太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令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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