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90號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上訴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
3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8日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101年1月8日所召開之世紀宮廷社區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決議提案1關於會計憑證保管年限部分及提案2全部內容,請求確認前開會議提案之決議為無效,經核係屬財產權訴訟。又上訴人所為之聲明並非關乎費用數額之爭執,若其獲勝訴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上訴人亦表明無法得知勝訴後可獲致之客觀利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此有本院102年4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應認該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上訴人僅分別繳納3,000元、4,500元、4,500元,尚欠1萬4,335元、2萬1,502元、2萬1,502元,合計5萬7,339元(算式:14335+21502+21502=57339)。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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