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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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己核算受償利息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