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甲○○輔佐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台財訴字第09700472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