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縯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民 上訴人即被告 邱紳篪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俱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分別於105年3月2日、105年3月2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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