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秀權 、 林王筱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借款相關借據或契約書。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797元之計算式及明細表,並提出清償之款項可先抵充違約金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