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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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耀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之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計息利率為15.15%之依據及計算式(現金卡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