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淑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立崴
吳昶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曾淑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曾淑玲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0號、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58號、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