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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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正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字第247號,103年度緩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參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賢正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62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民國103年4月8日確定,於104年4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3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462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103年4月8日確定,於104年4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鞋子3雙,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產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9頁、第23至24頁、第25至31頁)等件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