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1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信託專簿。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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